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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3-6 22:21:56 | 查看: 33| 回复: 0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

刑 事 判 决 书

(2021)沪0112刑初1666号

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陈俊洲,男,1996年1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,XX,高中文化,系在沪打工人员,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;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23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朱辉,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,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。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〔2021〕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决定,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丙会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陈俊洲及其辩护人朱辉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8年起,被告人陈俊洲加入XXAPP,从该APP内下载淫秽视频观看。2020年陈俊洲加入交流淫秽图片和视频的“XX”微信群。2021年2月21日,被告人陈俊洲使用昵称为“小洲洲”的微信号,将从“XX”APP下载的秘钥“XX”发送至“XX”微信群内。经依法提取上述秘钥内视频后送检,其中977部视频系淫秽物品。
2021年5月16日,被告人陈俊洲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,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告人陈俊洲手机1部。
公诉机关提交了上海XX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和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》,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、扣押笔录、微信截屏照片、QQ截屏照片、情况说明、办案说明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陈俊洲传播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陈俊洲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被告人陈俊洲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同意适用简易程序,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俊洲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请求对其从轻判处。
经审理查明的事实、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俊洲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辩护人提出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陈俊洲有坦白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、从宽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陈俊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。)
二、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,应将上诉状正、副本送(寄)往本院立案庭。
审 判 长  黄红红

审 判 员  张 弘

人民陪审员  蒋 芸

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

法官 助理  李蔚卿

书 记 员  李蔚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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