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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3-6 22:25:45 | 查看: 34| 回复: 0
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

刑 事 判 决 书

(2021)粤2072刑初4号

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李汝明,男,1964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,汉族,高中文化,小榄镇某五金加工店经营者,户籍所在地中山市。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26日被逮捕。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冯海欣,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一部刑诉(2020)Z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汝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李汝明及其辩护人冯海欣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,2020年1月至7月,被告人李汝明在中山市,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向卢某、麦某、梁某、蔡某、“JONNY超哥”、岑某、曾某、陈某、“德正-永冠”、郭某、何某、胡某、黄某、黄某2、“炯-螺沙”、黎某、李某、林某、马某、麦某2、彭某、丘某、谭某、谭某2、袁某、周某、“煊-(某汽车修配)”、“铜厂-车间”、和伍某等人发送淫秽视频共计1289个。
同年7月19日晚,被告人李汝明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群“某小区群2018,09,01”(除李汝明外,该群共有成员129名)发送淫秽视频1个。随后,公安人员在某路段将被告人李汝明抓获归案,并缴获作案用苹果11手机1部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李汝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,且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汝明无视国家法律,传播淫秽的影片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李汝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汝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汝明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,经查,被告人李汝明通过微信多次发送淫秽视频给多人,其行为主观恶性并非不大、不属于偶犯,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且被告人李汝明的犯罪情节,不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,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汝明判处缓刑的意见,本院也不予采纳。被告人李汝明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情节,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汝明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,经查属实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李汝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;
二、缴获的作案用苹果11手机1部,予以没收,有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。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长  刘叶青

人民陪审员  刘永生

人民陪审员  梁嘉棠

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

书 记 员  梁慧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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